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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時財產雖已被禁處仍可能受強制執行
劉先生因欠稅收到稅捐機關通知名下財產已被禁止處分,之後遲仍未繳清該欠稅,不久又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寄發的執行案件繳款通知,其納悶為何財產已被禁止處分,怎又被移送執行?稅局表示,禁止處分係為防止利用移轉財產以規避稅責所為的稅捐保全措施,而移送執行係在於使納稅義務人履行公法上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兩者目的雖不同,仍可同步進行互不衝突。
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之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並得就納稅義務人的所有財產按比例禁止處分。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後要如期依法納稅,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戶籍設籍期限要注意!
舉例:陳小姐在111年5月20日先購買房地(B屋)並完成移轉登記,並於113年3月20日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A屋)後,於113年6月20日才將戶籍由A屋遷入B屋,能否申請重購退稅?
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重購地自移轉登記之日起逾2年後始將戶籍遷入者,與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5條規定不符,將無法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本案陳小姐因戶籍遷入新購B屋時已超過2年,故無法申請退還已納A屋之土地增值稅。
進一步說明,如先行購買新自住用地,必須將戶籍由原自用住宅用地遷入新購自住用地,以致2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時已無戶籍在原址,仍有土地稅法第35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本案陳小姐若於重購B屋(111年5月20日)時,於111年6月20日將戶籍由A屋遷至B屋,以致113年3月20日出售A屋時戶籍已不在原址,依規定仍可申請退還已納A屋之土地增值稅。
2月末日納稅基準日仍持有房屋者,應繳納一整年房屋稅!
房屋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2月末日,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按當日房屋稅籍資料核定,就是當年度(課稅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房屋全年房屋稅。所以即使在2月末日當日取得房屋,仍負責繳納該筆房屋全年房屋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2月27日買賣登記取得A屋,由於114年2月28日時A屋為甲君所有,因此114年期全年期房屋稅應由甲君繳納。如房屋同時符合(1)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甲君應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114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3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按自住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