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案例/其他特殊案例
趙先生(化名)104 年賣出新北市一間8,888 萬元的高級住宅,按部頒標準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不料,被選案查核,國稅局從建商那要到買進成本,補稅57萬多元。趙先生花大錢裝潢,要求列扣,他拿不出單據,如何可以主張減除?
北區國稅局今年 2月已發文,案子結了。拿不出單據卻能認列裝潢費用,這是罕見的案例。
趙先生主張事證如下:
(一)引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4 條,經調查仍不能確定費用時,得 推計課稅。
(二)提出交屋時未裝潢的證明,包括向建商預購時,有文件說明未經裝潢點交,交屋時,交屋結算表也確認未裝潢。
(三)賣出時,在買賣契約的交屋約定中,敍明附贈既有設備,有冷氣機、窗簾、全熱交換器、系統廚櫃等。
如果其他人也仿趙先生做法…時間一久,裝潢單據常易丟失,但是,買賣契約通常會完好保留。
負責個人稅的審查二科陳科長說明,「特例,那是特例。」陳科長說,拿不出發票等單據,一般不給列扣裝潢費,「這點不把關,會影響營業稅稅基,國稅局不能讓步。」
趙先生主張說,他裝潢花了400萬元,移交的設備就有六台大金的空調系統。趙先生提不出單據,北區國稅局不同意按趙先生說了算。
最終雙方同意引用納保法,找個可供參考的資料設算。
納保法第14 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基礎,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為維護課稅公平原則,得推計課稅,並應以書面敘明推計依據及計算資料。
那要依據什麼來設算呢?找到「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臺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這是產險業估算重置成本用的。104年版,每坪裝潢價格由1萬到6萬元不等,豪宅另計。
北區國稅局同意取高,按每坪5萬元計算裝潢費,估算出來裝潢費為229萬379元。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
單位:新台幣元/坪
一、建築物本體造價總額
建築物本體造價總額=上述各類建築物構造每坪單價x
各類建築物使用面積(含公共設施)
說明:1.上表每坪單價僅適用於一般加強磚造或鋼筋混凝土造之建築物,鋼骨造建築依上表每坪單價另加百分之十六計算;磚、木、石及金屬構造每坪單價新台幣30,000元;特殊或其他構造之建築物另行約定。
2.外島地區造價比照新北市造價標準計算。
3. 交通運輸不便地區應酌增單價。
4.上表造價不含土地價格。
二、建築物裝潢總價
建築物裝潢總價=每坪裝潢單價x各類建築物使用面積(不含公共設施)
說明:1.一般裝潢每坪加新台幣10,000元至60,000元。
2. 豪華型裝潢另行約定。
三、建築物之重置成本一建築物本體造價總額+建築物裝潢總價。
四、製表單位: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製定
五、實施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
關於 108年間廢止登記,然A公司最後申報之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資產負債表,卻仍有鋼板鋼捲等存貨及固定資產帳載金額約 500萬元,國稅局欲依此核定銷售額並課徵營業稅,A公司負責人阿望 卻苦苦喊冤,稅務同仁通報納保官到場瞭解後,三方一同到納保官室溝通協調。
主動調查具關聯性事證 以合理客觀及適切之方法推計到了納保官室,承辦人說明:「因A公司未能提示證據說明餘存貸物及固定資產的處理情況,依規定,應按其廢止前最近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資產負債表帳列金額核定銷售額。」阿望卻面露哀愁訴說:「A公司因被客戶倒帳,所有存貨及財產,不是被債主搬走,就是被銀行扣押,哪還有存貨可以變賣?這 幾年全家人生活經濟陷入困境,也没有心思搜集證據及處理稅務,滿腹苦水,真的是心事誰人知,不知道未來是否有機會,像他的名字一樣,還有希望。」
聽完阿望孤立無援的處境,納保官請阿望好好保重身體,不要失志,同時向阿望表示,會協助他蒐集相關證據,處理稅務問題。
納保官隨即至司法院網站,搜集A公司涉及之民事訴訟判決書,查得A公司積欠各銀行及金融資產公司金額累計數千萬至上億元,阿望主張A公司欠債一事確實存在,按一般常理,就急於索債的債權人而言,對A公司有價值且可立即變賣的存貨一定 早早搬走或扣押,而不易變賣之固定資產縱使保留至其108 年清算年度,實際價值亦 所剩無幾,與帳載金額已相差甚遠。納保官乃出具意見書表示,本案依規定雖應以A公司資產負債表帳列金額核定銷售額,惟亦應斟酌 A公司實際狀況,合理推 計餘存貨物銷售額,勿悖於常情逕按帳載金額認定。承辦人參採納保官建議後,推計本案餘存貨物銷售額為 10 餘萬元,應補徵之營業稅則自 A公司累積留抵稅額抵繳完成。
小林自踏入社會工作以後,因工作關係經常出國,所報稅事宜向來都是由家人代為打理。後來結婚還是一樣忙於工作,只是報稅的事改由嬌妻接手 協助處理。10幾年來一直都有如期辦理申報及繳稅,也不曾發生欠繳稅捐情事,只是後來夫妻發生口角,嬌妻不再幫忙處理生活大小雜事,一直到111年5月間接獲國稅局通知未辦理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除應補繳本稅外還要 處罰鍰,才知嬌婁未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申報,所以也只能乖乖繳稅及受罰
112年6月初又再度接獲國稅局通知未辦理
110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這次除應補繳本稅20幾萬元外還將處 0.4 倍罰鍰,連補帶罰金額恐將近30萬元,如果先繳清本稅可以降低罰鍰倍數,小林這時才驚覺上次被罰後原本想 要趕快辦理110 年度結算申報,無奈工作需要接連奉派出國二次,回來一忙就又把這正事給忘得一乾二淨了。小林心想這次錯在自己,只 得請承辦人員早點開出本稅稅單,願先繳納本 稅以減輕違章裁罰倍數。
納保官在複核承辦人員提前開徵案件時,發現小林的父親係由適用稅率 5%的弟弟列報扶養,而小林核定稅率為20%,按財政部64年10月7日台財稅第37217 號函:「2人以上在同一年度內輪流扶養其直系尊親屬者,應協議推定其中1人申報扶養親屬寬減額。」是小林如能與其弟協調父親改由其列報扶養,原核定稅額即可減少,同時也能減輕罰鍰金額,父親由其列報扶養顯較具節稅效果,
乃主動聯繫小林,輔導小林提出納保申請,由納保官協助處理。
納保官又發現小林110年度係以單身核定,乃請承辦人提供109年度核定資料及查調小林戶籍資料,意外發現小林係於 110年8月間與配偶兩願離婚,是110年當年度倆人仍具婚姻關係,可選擇是否併同申報。同時配偶109年度並無任何所得,如110年度也是無所得,則與前妻協議後,列報配偶免稅額,對小林而言將省很大!
阿芳111 年將高雄市新興區領回抵價地之權利出售,計500 萬元,國稅局輔導阿芳申報綜合所得稅,阿芳主張房地是繼承兒子而來的,後遭法院判決必須將前述土地返還借名的阿玉,因土地已經出售無法返還,阿玉改告侵占,阿芳已經將出售價款全數提存法院,對國稅局以她為課稅主體的見解不服,案經納保官主動介入予以協助
原因阿玉於 89 年將系爭土地過戶予阿坤,後來阿坤因癌症身亡,卻無人辦理繼承,阿芳直到98年卻被登記與前夫公同共有繼承。直到被高雄市政府通知辦理區段徵收事宜始知有繼承土地,因想為過世的阿坤做些公益,乃將領回抵價地權利出售給阿娟,所得款項打算用來購買救護車並以阿坤名義捐贈。
所以,阿芳應該是法律上歸屬名義人。不久,阿玉提出返還告訴,經地院民事判決阿玉與阿坤間就土地之借名登記關係已因阿坤死亡而消滅,阿坤的繼承人阿芳和阿榮必須將土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給阿玉。
阿芳雖因繼承取得系爭土地的所有權登記而成為法律上歸屬名義人,但判決已判明阿芳非屬實質所有權人,仍應返還土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給阿玉。所以,阿芳自始就不是實質所有權人,後續所做的出售及收受款項,屬於無權代理,且也已將出售價款全數提存法院,經納保官協助並提出建議後,國稅局同意認定阿芳並非出售抵價地權利權利的租稅主體,不用對阿芳課稅。